刘汉刘维涉黑案四川3名原政法干部获重刑

时间:2014年05月23日信息来源:不详 点击: 收藏此文 字体:

人民网北京5月23日电据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3月31日至4月19日对刘汉、刘维等36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等案,以及被告单位四川汉龙(集团)有限公司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庭审结束后,经各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判决。

今天上午9时,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7个审判法庭同时公开进行宣判,被告人刘汉、刘维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唐先兵、张东华、田先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罪,分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一定数额罚金;被告人袁绍林、张伟、文香灼、曾建军、黄谋、刘岗、旷小坪、钟昌华、桓立柱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罪,分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或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一定数额罚金;被告人孙华君、缪军、陈力铭、曾建、詹军、李波、旷晓燕、郑旭、仇德峰、李君国、肖永红、孙长兵、王万洪、闵杰、车大勇、王雷、刘光辉、刘小平、刘淼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罪,分别被判处二十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部分被告人并处一定数额罚金或没收个人部分财产;被告人刘学军、刘忠伟、吕斌(案发前,被告人刘学军、刘忠伟、吕斌分别为四川省德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原政委、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四川省德阳市公安局装备财务处原处长)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十三年、十一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被告单位汉龙集团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亿元。

一审审理查明,1993年,被告人刘汉在四川省广汉市开办圣罗兰游戏机厅,从事赌博活动,牟取非法利益。之后,刘汉与孙某某通过经营建筑材料、从事期货交易等业务,逐步积累经济实力。其间,被告人孙华君先后网罗被告人缪军、李波、刘岗、车大勇等人,并将手下成员缪军、刘岗、车大勇等人安排到刘汉、孙某某开办的经济实体工作。

与此同时,在刘汉的扶持下,以刘维为首的另一股黑恶势力也在不断发展、壮大。1994年,刘汉将圣罗兰游戏机厅交给刘维经营,并出资为刘维开办餐饮、娱乐场所。刘维拥有一定经济基础后,先后网罗了曾建军、陈力铭、旷晓燕、文香灼、旷小坪等人,强行向游戏机厅经营者收取“保护费”,并通过枪杀周政,确立强势地位,逐步垄断了广汉市赌博游戏机行业,牟取非法利益,并将以非法手段获取的房产提供给旷晓燕、文香灼、旷小坪等人开办音豪娱乐会所,经常纠集手下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该会所聚会、娱乐、吸毒、策划犯罪活动,形成黑恶势力,并在刘汉的资助下不断壮大。刘维通过结交收买刘忠伟、刘学军、吕斌等人充当保护伞,为其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庇护。同时刘维也不断为刘汉、孙某某聚敛钱财、排除异己提供暴力支持。

刘汉、刘维兄弟以汉龙集团、乙源实业公司等经济实体为依托,互相支持,共同发展,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刘汉和刘维、孙某某为领导;被告人唐先兵、孙华君、缪军、旷晓燕、陈力铭、曾建军、文香灼、旷小坪、詹军等人为骨干;被告人刘岗、李波、车大勇、仇德峰、肖永红、刘小平等人参加的较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逐步形成了“为公司利益要敢于出手,出了事公司会负责”、“表现好的重用,不好的被开除”等不成文的规约和纪律。

该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巨额经济利益,具有很强的经济实力。所获利益部分用于购买枪支、弹药和车辆等作案工具,为组织成员提供逃跑经费、给予经济补偿、发放工资奖金、偿还赌债、购买住房等。该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非法买卖枪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等犯罪活动及其他违法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群众,称霸一方,在四川省广汉、绵阳、什邡等地形成重大影响,并对广汉市的赌博游戏机行业形成垄断,严重破坏了上述地区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

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汉、刘维伙同他人网罗多人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人数众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很强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和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称霸一方,在当地形成重大影响,并对广汉市的赌博游戏机行业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上述地区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该组织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被告人刘汉、刘维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首要分子,应当对该组织所实施的全部罪行负责,其行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经营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妨害公务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和窝藏罪。刘汉、刘维等人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当地存续近20年,成员多达30余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数十起,共造成8人死亡、多人受伤等严重后果。刘汉、刘维主观恶性极深,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刘汉、刘维等均犯数罪,应予并罚。

被告单位汉龙集团以虚构项目、伪造合同、改变资金用途等欺骗手段,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被告人刘汉作为汉龙集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其他被告人依各自的犯罪事实,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经营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等罪。

刘汉、刘维等被告人和被告单位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部分定罪量刑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本院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和被告单位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分别定罪量刑。一审判决充分体现了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及其他刑事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坚定信念和坚强决心。

(作者:佚名 编辑:成人高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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