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文明单位通知

时间:2015年09月23日信息来源:不详 点击: 收藏此文 字体:

学院各部门:

    创建文明学校活动对于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师生思想素质,推进学校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请各部门认真学习《云南省文明学校创建管理办法》,积极准备创建工作。

云南省文明学校创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全面加强校风、教风、学风建设,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办学质量,促进我省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建文明学校是教育系统广大师生积极参与精神文明建设实践,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提高的重要载体,是学校树立现代教育理念、全面提高育人质量的重要体现,是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重要途径。文明学校创建工作,是以精神文明建设为重点,对学校办学水平的综合性评价。文明学校是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和文明办共同命名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三条 文明学校创建活动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目标,推进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统一,着力提高广大师生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健康素质、劳动素质。
第四条 文明学校创建活动在教育行政部门和文明办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文明办要把文明学校创建活动列入议事日程,认真部署安排,提供相应保障,将其纳入对学校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学校要高度重视创建活动,通过创建活动促进学校各项工作的发展。
第五条 文明学校创建范围:云南省境内的各级各类学校。
第六条 文明学校分为省、州市、县(市、区)三级,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文明办共同审批、命名。
第七条 省级文明学校评选委员会由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省文明办分管领导和相关处室负责人共同组成。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德育处。

第二章  省级文明学校条件
第八条 省级文明学校的基本条件:
(一)省级文明学校应当具备《云南省文明学校“十有十无”创建条件及评价指标体系》相关要求。
(二)凡符合要求的学校,省属学校可直接申报;非省属学校应在前两年获得州市级文明学校称号,申报材料中须附表彰决定或认定文件。

第三章  省级文明学校申报
第九条 申报准备。各地各校组织对《云南省文明学校创建管理办法》和《云南省文明学校“十有十无”创建条件及评价指标体系》进行学习,制定本地、本校的文明学校创建细则,结合实际进行自查和检查,积极组织申报。
第十条 申报时间。从2013年开始,省级文明学校的评定工作每2年一次,单年申报,申报时间为评选年的10月份。
第十一条 申报名额。按照各州市学校总数的1%的比例申报,学校总数以上年教育统计报表为准。
第十二条  申报程序。按照管理关系申报。学校填写《云南省文明学校创建申报表》,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上报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州市所属学校由州市文明办和教育局组织评定后统一上报。行业主办学校先报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再报同级教育部门。省属学校直接上报省教育厅。

第四章  省级文明学校评定
    第十三条  评定办法。省级文明学校评定实行量化打分制,详见《云南省文明学校“十有十无”创建条件及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指标体系分为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四类。不同层次和类型学校根据相应的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评价,总分1000分,得分达900以上者,评定为省级文明学校。
第十四条  评定程序。对符合要求上报的学校,省级文明学校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对省属学校进行检查,对其他学校进行抽查,并经评选委员会评审、有关媒体公示等程序后,由省委高校工委会议、省教育厅党组会议审定。
第十五条 省级文明学校评定结果由省文明办上报省文明委。

第五章  省级文明学校管理
第十六条 对省级文明学校的日常管理,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文明办负责。
第十七条 省级文明学校实行届期制,每2年评定一次,每届3年。每期届满后组织一次复查,复查要求参照评定办法和程序。复查通过后再次认定3年,届满后,须重新参加申报和评选。
第十八条 对复查不合格的学校,给予限期一年整改或撤销称号并摘牌处理。对限期一年整改仍不合格的学校,撤销称号并摘牌;整改后合格的学校,保留称号,任期按评定为省级文明学校的年度为准计算。
第十九条 省级文明学校实行动态管理。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和省文明办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基础上,根据日常工作情况,对学校进行跟踪管理和认定,提出管理建议和处理意见。如学校出现评价指标体系中“一票否决制”的情况,立即撤销称号并摘牌。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条 省级文明学校由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省文明办共同命名,并颁发奖牌。
第二十一条 对省级文明学校的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具体办法参照省级文明单位奖励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文明学校创建与文明单位创建相结合。从2013年开始,评定为文明学校的,方可申报文明单位,并可优先评定为文明单位。
第二十三条 文明学校创建与评优工作相结合。评定为省级文明学校的,在各级各类教育评先推优、表彰奖励中给予政策倾斜。
第二十四条 文明学校创建与学校各方面工作相结合。文明学校创建与学校办学水平综合评估、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达标晋级相挂钩。评定为省级文明学校的,可优先推荐申报省部级以上示范性学校、省一级高(完)中、省一级幼儿园等;同等条件下在项目安排、资金分配方面给予优先考虑;达到国家规定办学基本条件的省级文明学校,同等条件下在下达招生计划时给予优先考虑。
第二十五条 被命名的文明学校在届期内发生严重问题,造成重大影响的,同级管理部门可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直至撤销称号并摘牌等处理。
第二十六条  被撤销称号的文明学校,经2年以上时间的整改创建,重新达到标准的,可在原级别上重新申报。
第二十七条 省级文明学校创建工作纳入州市教育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和教育督导内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申报、评定、复查文明学校作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文明办的常规工作。各地各校要在申报当年和复查当年的10月10日以前完成相关工作,并将相关材料上报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纸质版一式2份,同时上报电子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由省教育厅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0年印发的《云南省文明办 中共云南省委高校工委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创建云南省文明学校工作的通知》同时停止执行。

(作者:佚名 编辑:云南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

网友评论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

热门文章